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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教學學生意見調查與追蹤輔導辦法

中國文化大學教師教學學生意見調查與追蹤輔導辦法

98.03.18 第1620次臨時行政會議通過
99.01.06 第163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11.10 第164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03.16 第165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05.26 第165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12.07 第166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03.07 第166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04.01 第170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01.06 第171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05.03 第173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3.04.10第181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立法目的

中國文化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瞭解本校學生對教師之教學意見,作為教師調整教學方法、提昇教學品質之參考,及提供教學資源中心和教學單位評估教學成效並據以輔導改善,特訂定「教師教學學生意見調查與追蹤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範圍

各學期開授之課程,均應依規定實施教師教學學生意見調查,並得依實際狀況及參酌特殊情形(如多位教師共同任教之課程、講座、研討等)調整調查課程。

第三條 實施時間

教學意見調查應於每學期期中考後至預選下學期課程期間進行,實施日期另以公文轉知相關單位公告。

第四條 施測方式

教學意見調查問卷採網路調查方式,由學生於「教師教學學生意見調查」系統開放期間,自行利用課餘上網填答,必要時得輔以書面問卷或其他 方式為之。

第五條 統計結果分析

一、教學意見調查結果採百分位法。
二、當學期缺課達總時數1/3學生之意見不列入統計結果。
三、全校一對一之課程不列入全校總分計算且大學部四年級、博碩士班二年級下學期之調查意見不列入全校教學意見調查之平均。
四、研究所與大學部之教師教學學生意見調查全校平均值分開計算與列表。
五、凡達最低開課人數規定且問卷填答率達50%(含)以上之課程問卷統計結果方得列入教師升等、教師評鑑等之評核依據。

第六條 統計結果運用

調查問卷統計資料與文字意見於每學期末分送各學院院長、系所主管參考,另於每學期期末學生成績繳交後,於網路開放各授課教師查詢。問卷調查結果列為教師升等、教師評鑑、教學特優教師甄選、新聘或兼任教師續聘評量等考核之依據,亦得提供相關委員會為各項評核之參考。

第七條 統計結果之後續處理

一、教師應根據教學意見調查結果,做為教學改進之參考。同一課程連續兩次在70分以下之課程,各教學單位應於課程委員會議或相關會議中,就該課程之教學大綱、授課方式、出席狀況及學生成績評量
等情形進行瞭解檢討,並規劃改善方案。
二、教師之教學意見調查結果若單科未達60分、二科以上未達70分或同一課程連續兩次在70分以下之教師,其後續處理與追蹤輔導措施如下:

(一) 教師所屬院系所主管應與教師及該課程班級學生晤談,了解問題原委,並做適當之處置與輔導;教師每學年應至少參加2次校內外與教學成效提升有關之研習活動。
(二) 所屬院系所主管得依照教師情況安排「輔導教師(Mentor)」協助其改善教學品質或引介至本校教學資源中心,安排「教學專業顧問團」進行個別晤談與輔導。
(三) 前述「輔導教師(mentor)」輔導期間以一學期為原則,次一學期(年)教學意見調查結果仍未達標準者,提「教學品質委員會」審議,結果送人事室依「教師評鑑辦法」及「教師聘任服務辦法」處理。

三、教師若對「教師教學學生意見評量結果」有疑義時,應於次學期開學兩週內,填寫「教師教學學生意見評量結果申復單」向教學資源 中心申請復議,由教學資源中心彙整資料並交由「教學品質委員會」審議。

第八條 保密責任

本校辦理教學意見調查與後續處理之相關單位,應確實遵守保密原則;除專案簽請核定者外,相關人員均不得對外 提供或發表有關資料。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