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大學經濟不利學生安心就學獎補助辦法
107.04.11第174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10.03第174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02.13第175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05.01第175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09.11第176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03.04第176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0.05.05第177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1.03.02第178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02.08第180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06.07第180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提供經濟不利學生必要的協助,使其能安心順利完成學業,並獎助各類經濟不利學生,特訂定「中國文化大學經濟不利學生安心就學獎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範之經濟不利學生獎助學金項目共分為「證照及競賽」、「社會參與暨服務」、「創客」、「自主學習社群」、「鴻鵠」、「拔尖」等六類學習助學金。
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僅限於本國籍大學部學生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具學雜費減免資格者,包含:
A.低收入戶學生;
B.中低收入戶學生;
C.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D.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
二、具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者。
三、原住民學生(符合學雜費減免資格)。
四、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者。
五、懷孕學生、扶養未滿3歲子女之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獎補助:
一、不同意遵守本校各項經濟不利學生安心就學獎補助規定者。
二、畢業(含提前畢業)、已辦理休、退學或轉學者。申請後畢業、再辦理休學、退學或轉學至外校者,不予核給。但就學期間因意外事件、傷、病辦理休學不在此限。
第四條 本辦法就學獎補助申請程序:學生應於每學期申請規定公告後,填具申請書,依限繳交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第五條 本辦法就學獎補助之公告、收件、審查及核定標準規定如下:
一、公告:由學生事務處公告之。
二、審查:依照公告之各項安心就學獎補助實施規定辦理之。
第六條 為鼓勵經濟不利學生安心考取專業證照或參與競賽,以提升其專業及競爭力,特設置證照及競賽學習助學金。
證照及競賽學習助學金由各系提供經濟不利學生證照考試輔導措施(含考試及實作)或各項競賽,學生依其需求,申請學習助學金,經審查通過,予以核撥。
申請學習助學金者須提供完整競賽、考照規劃書及心得,經審查通過予以核撥,每名每學期補助上限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第七條 為鼓勵本校經濟不利學生學有所用,創造共好價值,並培養其回饋社會、樂於付出之公益精神,特設置社會參與暨服務學習助學金。
學生參與校外服務學習或本校專任教師執行之大學社會責任實踐、偏鄉或地方社區服務等相關計畫,於每學期獎補助申請截止日前,繳交相關單位時數認證證明及心得暨成果報告書等資料,經審查通過後予以核撥。每人每學期補助上限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獎勵學生之獎勵金額視當學年期預算而定,最高不超過每項補助申請上限。
第八條 鼓勵本校經濟不利學生參與創客中心舉辦課程研習活動,促進三創、自造與行銷等專業職能培育,特設置創客學習助學金。
本項學習助學金,學生必須完整參加創客中心舉辦輔導、課程、研習活動,提出參與後成品照片及心得。學生參與本校創客中心規劃課程及相關講座,一學期至少二場,每人每學期核撥最高金額新臺幣二萬元整為原則。
第九條 為鼓勵經濟不利學生增加學習面向,並提升自主學習及終身學習的能力,特設置「自主學習社群學習助學金」。
學生可依下列項目擇一或擇二提出申請:
一、學生研擬並繳交當學期「學習計畫書」。
二、學生擔任召集人並組成「學習社群」,維持社群運作與管理,按時完成學習紀錄表。
上述皆須經由學系專任教師或授課教師填具輔導紀錄表,並連同相關資料一起繳交,經審核通過後予以核撥。
「學習計畫書」及「學習社群」補助上限各為新臺幣一萬元,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依當學期總經費及申請人數按比例核撥。
第十條 為優化對學生之生活補助及強化校方對學生之主動關懷,協助經濟不利學生可安心就學,特設置「鴻鵠學習助學金」。
本助學金由各系得推薦一至兩名具特殊性需求學生:
一、補助名額:以六十名為原則。
二、推薦學系需撰寫推薦表及輔導紀錄,學生需每月按時繳交學習紀錄表,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繳交總結成果報告書及學生個案分享實例,教學資源中心將依繳交文件進行審核。
三、經審核通過者得以核撥助學金,助學金每年度補助上限新臺幣五萬元整為原則,並得視計畫經費收支情形,彈性調整獎勵名額及金額。
第十一條 為培育出優秀經濟不利學生,提升社會公平競爭機會,特設置「拔尖學習助學金」。
由各系所主任或班導師推薦經濟不利學生為重點培育人選。
系所及獲選之經濟不利學生共同撰寫學習規劃書,並由系所依學習規劃書執行輔導機制學生應按時繳交學習紀錄表,審核通過得以核撥助學金,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整。
拔尖學習助學金經費來源由各系對外募款自籌,本校成立專帳使用。
學生須於計畫執行結束後繳交總結成果報告書。
第十二條 經濟不利學生之各項助學金審查,另由教學資源中心召集成立審查委員會審查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