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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不利學生安心就學獎補助

教師教學創新暨教材研發獎勵要點

教師教學創新暨教材研發獎勵要點

100.10.05第166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1.08第1690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9.07第172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03.08第173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09.06 第 173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03.07 第 174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09.11 第 176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09.02 第 177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提昇本校教師教學品質,鼓勵授課教師教學創新暨研發編撰優良教材,以增進教學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創新教學或研發編撰優良教材獎勵者,須為本校聘任教師,且次一學期擔任相關課程之授課。

三、 本要點所列教學創新或研發編撰優良教材獎勵金之申請,每學期以辦理一次為原則,申請者應依次一學期授課課程檢具申請表、計畫書等資料,於公告期間依時限向教學資源中心提出申請,並於核定後於該授課期程執行,若次一學期授課課程因故無法進行,則須重新提出申請。

四、 獎勵範圍:含創意課程開發、教學策略發展、教學方法改進或教材教具之研發編撰等創新活動。

五、 教學創新暨教材研發獎勵之審查,由本校遴聘校內、外委員 3 至 5 人審查,審查重點如下:

(一) 創新教學方式或教材內容應與所授課程適切相關。
(二) 教材內容呈現方式應具有創意並有助於增進學生學習成效。
(三) 創新教學方式應具體可行並有助於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四) 採用創新教學設計或教材研發應用於課程上的適切度。

六、 審查通過者,頒予獎勵金以資鼓勵。獎勵金額視當學年度實際預算及通過審查案數而定,每案至多 3 萬元為原則。

七、 同一教師於同一學期以獎勵 1 案為原則。曾獲本要點獎勵之課程,同一教師於獲獎後不得就相同課程內容重覆提出申請。

八、 獎勵金於審查結果通過後,計畫執行學期初核撥。另獲獎勵教師須於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實施成果報告,若無法提出成果報告,須繳回已領之全額獎勵金。

九、 獲本要點獎勵之教學教材及成果報告,應置於本校教學資源中心「教師教學創新暨教材研發」專區,教師應遵守著作權法,違反者取消其獎勵資格,並追繳其獎勵金,且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處。

十、 各獲獎勵執行活動所繳交之教學相關成果報告資料,應無償由本校視需要公布或發表;獲獎勵之教師亦有參加本校所舉辦相關教學研討會或成果發表會,分享教學心得之義務。

十一、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