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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辦法

中國文化大學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辦法

76.12.02 第 120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6.09.03 第 146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12.07 第 157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11.05 第 161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02.11 第 161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08.04 第 1639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10.06 第 164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05.04 第 165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03.07 第 166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12.05 第 167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04.09 第 169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04.11 第 174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06.12 第 175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11.06 第 176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08.05 第 177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0.12.01 第 178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3.04.10第181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教學品質,鼓勵教學成效特優教師,特訂定中國文化大學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於本校任滿 3 年,其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績優有具體貢獻,足為師生表率  者,得為教學特優教師候選人,系(所)教學優良教師名額為各系(所)專任教師人數 10%為限;學院教學傑出教師名額為各學院專任教師人數 4%為限;校教學特優教師名額為全校專任教師人數 1%為限,上述之名額,不足 1 名者以 1 名計,超過 1 名者,小數部分四捨五入。

第三條 各系(所)應依公告作業期程將系(所)教學優良教師將送審前 6 個學期之相關資料送各學院,各學院應依公告日期將學院教學傑出教師資料檢送教學資源中心彙整後,函請評審委員親自進行資料審查與評分, 評審總分扣除 2 個標準差以外之成績再予計算,依平均分數高低排序,評審結果提教學特優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決審,每學院至多以 1 名為原則,並公布當年度全校教學特優教師名單。

第四條 教學特優教師評審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人事室主任、教學資源中心主任,各學院各推薦前三屆獲獎之特優教師 1 名組成,若學院無前三屆獲獎之特優教師,院長為當然委員,由以上成員組成委員會,並由校長擔任主席。

第五條 教學特優教師審查標準之權重比例為教學佔 60%、教學相關之研究佔20%、輔導與服務佔 20%。

第六條 獲推薦之教師所屬學院委員對該教師之評分應予以迴避。

第七條 獲頒本校「教學特優獎」之教師,該學年度發給獎勵金 12 萬元及獎座乙座及公開表揚,並應聘擔任該學年度或下學年度教學經驗分享。各學院之教學傑出教師,頒發「教學傑出獎」,該學年度發給獎勵金 2 萬元及獎狀乙紙,並由各學院公開表揚。已獲選「教學特優獎」之教師,不得再領取「教學傑出獎」之獎勵金,系(所)之教學優良教師由各系(所)公開表揚。

第八條 獲得教學特優獎之教師,得依「本校提升教師學術研究及教學減授授課時數辦法」申請減授授課時數。

第九條 獲頒本校教學特優教師,於當選後 3 年內不得再為推薦。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行,修正時亦同。